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302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邸某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邸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02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邸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邸某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分期履行协议,即被执行人史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偿还5000元,在2019年1月31日前再次偿还5000元,在2019年2019年5月31日前偿还剩余的2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302执恢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