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02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邸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邸某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分期履行协议,即被执行人史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偿还5000元,在2019年1月31日前再次偿还5000元,在2019年2019年5月31日前偿还剩余的2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302执恢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