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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4执2015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双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双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大泽化工有限公司;王振孝;刘茂元;朱建新;王恩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4执20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巨野双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王恩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王振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振孝,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刘茂元,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执行人:朱建新,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执行人:王恩科,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野双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大泽化工有限公司、王振孝、刘茂元、朱建新、王恩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4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巨野双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大泽化工有限公司、王振孝、刘茂元、朱建新、王恩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27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724执20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书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