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7352号申请执行人朱晨曦,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李俊萱,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朱晨曦与李俊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特8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晨曦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俊萱案款共计62500.00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止(未实际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标的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2500.00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文生
审判员 张来喜
审判员 蔡丰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索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