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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81民初1370号

梁玲与牛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玲;牛延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1370号

申请人:梁玲,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遵化市。

被

申请人:牛延刚,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梁玲与被告牛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玲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延刚名下的存款和财产等在价值1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梁玲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牛延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财产以15万元为限,具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梁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冬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