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321民初963号
原告:李发寿,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马培军,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李发寿与被告马培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发寿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发寿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发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发寿负担。
审判员 袁广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