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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民初963号

原告李发寿与被告马培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发寿;马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321民初963号

原告:李发寿,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马培军,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李发寿与被告马培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发寿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发寿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发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发寿负担。

审判员  袁广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