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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4民初409号

张万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409号起诉人:张万利,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起诉人张万利与徐芳明、徐芳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万利诉称,被告将洛阳市东花坛钰泰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九龙苑二期B7#楼工程二次结构砌砖承包给原告。1、工程名称:九龙苑二期B7#号楼工程;2、工程地点:瀍河区东新安街。原告于2014年三月份带领三十多人到九龙苑二期B7#楼进行二次结构工程施工。在施工期间多次催要工资,被告一拖再拖。待工程完工后,钰泰公司、祥懿公司和徐芳明、徐芳洪一直拖欠原告剩余的人工工资和人工劳务费,恶意拖欠农民工的血汗钱,我们到市政府、市信访局、瀍河区信访办多次协调无果。故诉至法院:1、请求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剩余人工工资、劳务费及利息共计108529元(壹拾万捌仟伍佰贰拾玖圆整)。判决生效后如不按判决付款,按银行利率再增费用。有九龙苑二期B7#号楼砌体结算单(签字人:徐芳洪)1份及九龙苑二次结构砌砖协议书(签字人:徐芳明)1份;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对公民个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并不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万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孔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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