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82号 罪犯许磊,男,199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闽0503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许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陈某1、陈某2、陈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250488.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22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磊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2个。 另查明,该犯未缴纳附带民事赔偿。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许磊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许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