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81民初2160号
原告:周玉峰,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北曹范新建街18号。
原告:苏华,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北曹范新建街18号。
被告:李庆峰,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北曹范村新建街2号巷5号。
被告:王春娟,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北曹范村新建街2号巷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东,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玉峰、苏华与被告李庆峰、王春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峰、苏华以及被告李庆峰、王春娟诉讼代理人蔡淮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玉峰、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为有效合同。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是夫妻,两被告也是夫妻,均是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北曹范村居民。2016年12月5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两原告购买两被告名下的房产一处,该房产坐落于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北曹范村新建街,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双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交换,原告也支付了购房款。原告夫妻在北曹范村无宅基地、无房产。北曹范村委会同意原告使用买卖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但至今未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特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李庆峰、王春娟辩称,周玉峰、苏华所诉属实。 当事人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玉峰、苏华是夫妻,李庆峰、王春娟也是夫妻,均是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北曹范村居民。李庆峰、王春娟夫妇有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北曹范村新建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章房权证曹字第08466号;土地证号:章集建(98)字第1913049号]。2016年12月5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两原告购买了两被告名下的上述房产,价款80000元,房款已经交清,房屋自房款付清起交付给周玉峰、苏华,由周玉峰、苏华夫妇居住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周玉峰、苏华与李庆峰、王春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周玉峰、苏华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原告周玉峰、苏华与被告李庆峰、王春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周玉峰、苏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广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田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