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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21执284号

单长江与绥中县王宝镇西潘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单长江;绥中县王宝镇西潘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1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单长江。 被执行人绥中县王宝镇西潘村民委员会。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211421ME00821312 法人代表:张艳超,系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单长征与被执行人绥中县王宝镇西潘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14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单长征于2019年1月23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中县王宝镇西潘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单长征借款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05元,合计8015元。此款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绥中县王宝镇西潘村民委员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子刚

人民陪审员  郭丽杰

人民陪审员  万贺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连富 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