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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521执2989号

赖来全申请执行韩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赖来全;韩玉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521执2989号申请执行人赖来全,男性,1981年3月27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申请执行人韩玉宝,男性,1978年10月18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21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赖来全申请执行韩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赖来全与被执行人韩玉宝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521执298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韩玉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广权

审判员  温禄伟

审判员  高成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航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