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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1执41号

陈某某、葛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11执4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葛某某,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关于陈某某申请执行葛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11民初4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葛某某应履行以下义务:支付申请人案款961960.65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2020.00元。因被执行人葛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4日、3月11日、5月16日、10月17日、2020年1月10日及2月10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葛某某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线上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购买信息;互联网银行无余额;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葛某某名下有位于贵州省龙里县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启动了评估程序,评估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回复评估价为511200.00元,由于该房屋还存在抵押情况,尚有约41万元左右的贷款未支付,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若拍卖,再行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葛某某为养牛村村主任,每月有3000元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目前申请人已参与分配领回案款20000.00元。经本院2020年3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限制了被执行人葛某某的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已按相关法律规定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法院的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4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登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昌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