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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02执5249号之一

叶李涛、范建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叶李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执5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李涛,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范建芳,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龚蔡平,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金亭路**,组织机构代码:799613368。 法定代表人龚蔡平。 申请执行人叶李涛与被执行人范建芳、龚蔡平、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02民特20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李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范建芳、龚蔡平、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范建芳、龚蔡平、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范建芳、龚蔡平、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龚蔡平、范建芳、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龚蔡平名下在邮储银行丽水府前支行存款5739.5元,本院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浙K×××××牌小汽车,本案另案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11月18日),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丽水市××明山街道××号的房产,本院另案已拍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无余值。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19年3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龚蔡平、范建芳、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龚蔡平、范建芳、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范建芳、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蔡平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龚蔡平、范建芳、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叶李涛。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范建芳、龚蔡平、丽水市金丽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102执52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剑锋

审 判 员 厉子勇

审 判 员 王思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林健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