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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05民初35号

原告马占东与被告黑龙江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占东;黑龙江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505民初35号

原告:马占东,男,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星学路****19门。

被告:黑龙江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div>

法定代表人:蒋星卫,公司经理。 原告马占东与被告黑龙江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马占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确认位于黑龙江三江农资批发市场A栋01号房屋为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证书;

二、要求被告以201974.00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贷款利息;

三、由于被告拖延办产权证,税务部门要滞纳金,判令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被告原名称为黑龙江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改为现在名称)于2009年9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将其开发的黑龙江三江农资批发市场A栋01号房屋出售给原告;2、房屋建筑面积为77.49平方米,总价款为201474.00元,装修保证金500.00元,合计201974.00元。房屋交付后,直到现在被告也没有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证书。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给付了房款,被告确没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马占东在其起诉之前,被告黑龙江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已被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马占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胜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