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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695号

周汝山与陈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汝山;陈鑫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民初1695号

原告:周汝山,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住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南荷家园4幢10单元403室。

被告:陈鑫江,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虞市。 原告周汝山为与被告陈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鑫江归还原告借款7500元,支付利息450元(暂算至起诉之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汝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鑫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7月12日,被告陈鑫江向原告周汝山借款7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8年8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未还,支付利率为1分利息。之后,被告未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周汝山与被告陈鑫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陈鑫江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及时归还所借款项。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鑫江归还原告周汝山借款7500元,支付利息450元,合计7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鑫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优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王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