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897号
原告: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天府软件园A3。
法定代表人:杨祥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机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楼南配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平。
原告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机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下落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