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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23执2189号

袁书荣、景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袁书荣;景国强;景国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3执2189号

申请执行人:袁书荣,女,193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景国强,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景国正,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在执行袁书荣申请执行景国强、景国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景国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423执218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三光

审判员  赵德国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鑫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