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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1民初16749号

金一女与章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一女;章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681民初16749号

原告:金一女,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现住诸暨市。

被告:章金云,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一女与被告章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一女、被告章金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一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章金云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金一女、章金云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日,章金云因需资金周转,向金一女借款,金一女出于帮忙之心,拿出积蓄10万元借给章金云,章金云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是口头承诺未写进借条。借款到期后,金一女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章金云答辩称:1、借款10万元已经归还,其中2015年11月通过银行汇款归还48000元,后带着52000元现金在诸暨商贸城附近的地方在车上交给金一女。当时,章金云向金一女索要借条时,金一女说借条在家里,会撕掉的,后章金云去乌干达做生意,此事就没放在心上,直到金一女起诉了才知晓;2、借款未约定利息。 金一女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经质证,章金云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章金云对微信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章金云未委托金一女操作资金盘,收到的10000元是双方之间其他的临时小额借支情况,与本案无关。因金一女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章金云委托其操作资金盘的证据,故微信转账凭证无法达到金一女的举证目的,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章金云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聊天记录中的微信号不是章金云的。因微信聊天记录系复印件,且章金云对聊天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日,章金云向金一女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壹年(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2015年11月,章金云汇款48000元给金一女,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金一女与章金云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已经归还。章金云辩称10万元借款已全部归还,其中48000元系银行汇款,52000元系现金交付金一女,但金一女对收到52000元不予认可,仅认可收到银行汇款48000元,且收到的48000元系章金云委托其操作资金盘使用,与本案借款无关。本院审查认为,章金云就现金交付金一女52000元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金一女否认收到上述款项,故章金云对该还款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金一女认为收到的48000元与本案借款无关,对此,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故本院对章金云归还涉案借款48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章金云尚欠金一女借款5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承担偿付之责。另金一女起诉要求章金云支付自借款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金一女对借期内存在利息约定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金一女借期内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仅支持自逾期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请,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章金云应归还金一女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金一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769元,由金一女负担1869元,章金云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蒋培南

人民陪审员  楼梦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俞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