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3民初5853号
原告:张继仁,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智慧,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开发区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东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原告张继仁与大同市开发区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仁撤诉。案件受理费8786元,减半收取计4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二0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