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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5执1942号之一

赵刚与崔红艳、庄卫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4-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赵刚;崔红艳;庄卫东;赵向辉;郭艳荣;山西鸿鑫达物流有限公司;庄并东;山西兴隆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刚,男性,1986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柳林县。

被执行人:崔红艳,女性,1974年07月21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庄卫东,男性,1969年08月20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向辉,男性,1983年04月06出生,汉族,住平陆县。

被执行人:郭艳荣,男性,1968年12月05出生,汉族,住五台县。

被执行人:山西鸿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郭艳荣。

被执行人:庄并东,男性,1967年06月20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兴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崔红艳。 本院在执行赵刚与崔红艳、庄卫东、赵向辉、郭艳荣、山西鸿鑫达物流有限公司、庄并东、山西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以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新兰路12号73幢1单元1层3号及新兰路荣兴天顺住宅小区6幢2单元27层2701号房屋,因系夫妻共同财产,已提起析产诉讼。另外委托北京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已通知申请人前来法院领取。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我院已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斐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李雪菲 二O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