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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247号

广州市百富建材有限公司、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1-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百富建材有限公司;梁斌;王丽;钟舒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3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百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官厅西街32号208房。

法定代表人:梁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斌,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系王丽的丈夫,本案上诉人之一。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舒洁,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坚,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恩柱,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百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因与被上诉人钟舒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5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钟舒洁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费用均由钟舒洁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出借款用于日常经营,百富公司承诺返还成本和部分利润。证明如下:钟舒洁提供证据主张2018年至2019年共向百富公司出借856748元,经偿还后,依然欠651864元。

二、有新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新的偿还款项,尚有其他凭证仍在搜集,目前搜集的证据如下:1.2017年9月11日通过民生银行付款49999元给钟成群;2.2018年1月15日通过建设银行付款1万元给钟成群;3.2018年1月18日通过建设银行付款50300元给钟成群;4.2018年8月2日通过建设银行付款25000元给钟成群;5.2018年11月9日通过民生银行付款39983元给钟成群;6.2018年12月17日通过民生银行付款3万元给钟舒洁;7.2018年12月24日通过民生银行付款2万元给钟成群;8.2019年1月31日通过民生银行付款12000元给钟成群;9.2019年2月2日通过民生银行付款10万元给钟成群;10.2019年3月7日通过民生银行付款4400元给钟舒洁;11.2019年5月10日通过建设银行付款5万元给钟成群;12.2019年7月14日通过工商银行付款1万元给钟成群,总数401682元。

三、两人存在借贷关系,但并非简单的二人借贷关系。由于亲族关系存在,公司经营混乱,财务计划混乱等原因,在货款、投资款、偿还款项存在模糊和混乱的中间地带。钟成群是钟舒洁的弟弟,在转账之间并未严格分开二人款项,有时发给钟舒洁或者钟成群,其姐弟二人再清算款项,由此可能会存在三角借贷关系,但钟舒洁的清算并未计入其弟弟钟成群的款项,故意夸大金额。

四、钟舒洁存在夸大事实,有目的性地选择证据,作虚假陈述的情形。百富公司于2018年建立湛江分公司,租赁办公场地,购入一批办公用资,包括桌椅、电脑、茶叶等物资,和购入两辆共价值40万元的重型仓栅式挂车以及一辆价值5万元的叉车,以及一张卡号为62×××16的建设银行卡,存有30万元,均被姐弟二人非法侵占。百富公司原本在商议时是做家庭投资的企业,日常经营费用包括接待客户、房租水电、办公用具采购等均由百富公司承担,但见生意不起色,其姐弟二人便侵占百富公司财产,包括两辆货车、湛江分公司的所有资产、一张30万元的储蓄卡、故意夸大借款金额事实,其姐弟二人更恐吓梁斌、王丽,完全不顾亲族之间几十年来的亲情。

被上诉人钟舒洁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百富公司、梁斌、王丽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钟舒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百富公司偿还钟舒洁借款651864元以及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梁斌、王丽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百富公司、梁斌、王丽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百富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4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梁斌、王丽。梁斌系钟舒洁的舅父,梁斌、王丽系夫妻关系。钟舒洁主张百富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材销售,钟舒洁根据百富公司的员工或者梁斌指示向百富公司、梁斌、王丽、或者案外人支付借款;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系百富公司、梁斌、王丽收到货款后偿还给钟舒洁,时间是不固定的。

一、钟舒洁为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提供钟舒洁与梁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2月3日,钟舒洁称“利息4900,之前五月份175485,发货钱20万”“还有4万多发货钱年后再计”;梁斌称“转利息和175485先给你”;2019年2月4日,钟舒洁称“其他的呢”;梁斌称“现在只能转利息给你,余下过完年再算了”;同日,钟舒洁称“开工前,转入我余数”,梁斌称“利息每个月什么时候开始的?”,钟舒洁回复“5号”;2019年7月25日,梁斌称“无论如何一定拖到下个星期,多少利息我来付”,钟舒洁称“无得,你昨天答应付我,同人家讲了”;2020年1月1日,梁斌称“你电话打不通,你整天在发什么脾气,不还钱给你吗?我会想尽一切办法给你”,钟舒洁称“讲个日期几时给,你有钱发水泥无钱还”。

二、钟舒洁为证明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提供钟舒洁与梁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9日,钟舒洁称“叫王丽发钱过来,发利息过来,96820元,四月22号利息补到七月22号,二分息”。

三、钟舒洁主张2019年向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以及指定收款人支付借款本金823524元,提供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9月28日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具体明细如下: 日期 付款银行 金额 收款人 2019年3月17日 工商银行 5000元 王丽 2019年4月8日 中国银行 14416元 杨冬生 2019年4月15日 中国银行 7949元 清新水泥公司 2019年4月22日 工商银行 5000元 王丽 2019年6月26日 工商银行 9000元 王丽 2019年7月4日 中国银行 5000元 王丽 2019年7月8日 工商银行 2500元 王丽 2019年9月28日 工商银行 4000元 梁斌 2019年1月9日 工商银行 3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12日 工商银行 3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15日 工商银行 2200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4月3日 工商银行 17137.5元 百富公司 2019年4月15日 工商银行 7974元 百富公司 2019年4月18日 工商银行 585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4月18日 工商银行 11005元 百富公司 2019年4月25日 工商银行 11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4月28日 工商银行 4500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4月30日 工商银行 5915元 百富公司 2019年4月30日 工商银行 5437.5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5日 工商银行 5655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5日 工商银行 1335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10日 工商银行 5655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13日 工商银行 5187.5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13日 工商银行 630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13日 工商银行 1424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15日 工商银行 9045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15日 工商银行 5655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16日 工商银行 1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16日 工商银行 5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16日 工商银行 2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18日 工商银行 609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5月23日 工商银行 600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6月19日 工商银行 1500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5日 建设银行 5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7日 建设银行 3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4日 中国银行 3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4日 中国银行 3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5日 中国银行 2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18日 中国银行 1500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19日 中国银行 1500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21日 中国银行 1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21日 中国银行 500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21日 中国银行 1500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22日 中国银行 1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22日 中国银行 1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22日 中国银行 1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1月25日 中国银行 1万元 百富公司 2019年4月3日 中国银行 1221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4月22日 中国银行 7752.5元 百富公司 2019年4月22日 中国银行 18200元 百富公司 2019年6月13日 中国银行 1万元 百富公司 总计 823524元 四、钟舒洁主张2019年向百富公司指定的案外人微信支付33199元,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具体明细如下: 付款金额(元) 收款人(微信号) 2019年4月1日 7155 清新海螺杨经理 2019年4月3日 7155 清新海螺杨经理 2019年4月8日 8500 柏 2019年4月8日 1870 连 2019年4月16日 990 连 2019年5月23日 975 连 2019年4月23日 962 赖志荣(银行) 2019年5月5日 2250 顾宝新(银行) 2019年5月13日 2400 顾宝新(银行) 2019年5月23日 942 黎建华 针对上述一、二、三、四项下证据,百富公司、梁斌未提出异议,对钟舒洁主张出借的上述款项亦未提出异议,但是认为上述款项全部为合作款,百富公司系中标单位,钟舒洁通过百富公司名义向工地出售建材,百富公司在扣除管理成本后会将该笔货款的利润全部返还给钟舒洁,在部分货款没有收回的情况下,钟舒洁主张计收利息不合理。

五、钟舒洁主张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在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偿还借款288952元。王丽在2020年8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12月13日的银行转账凭证和微信转账凭证,证明已经向钟舒洁偿还了涉案借款745887.8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1 2018年9月15日 2万 2 2018年9月20日 3万 3 2018年11月14日 2万 4 2018年11月16日 4万 5 2018年11月19日 6万 6 2018年11月26日 21000 7 2018年12月24日 21000 8 2018年12月30日 37000 9 2019年2月3日 10万 10 2019年2月4日 5万 11 2019年2月12日 25485 12 2019年4月10日 4400 13 2019年4月20日 2000 14 2019年4月26日 105000 15 2019年5月9日 4400 16 2019年6月13日 4400 17 2019年6月21日 5万 18 2019年7月5日 5000 19 2019年7月8日 2000 20 2019年7月12日 4400 21 2019年8月18日 1万 22 2019年8月18日 16068 23 2019年8月26日 7084.8 24 2019年8月29日 2万 25 2019年9月4日 35800 26 2019年9月18日 4400 27 2019年10月27日 1万 28 2019年10月28日 1万 29 2019年10月30日 6400 30 2019年8月26日 6000 31 2019年7月9日 500 32 2019年3月7日 4400 33 2019年2月4日 4900 34 2019年8月26日 1000 35 2019年8月27日 550 36 2019年12月13日 2700 总计 745887.8 针对王丽提出的还款金额,钟舒洁确认收到上述745887.8元,但是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王丽提出的上述还款金额中部分系偿还2018年的借款。2018年,钟舒洁委托钟成群向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出借211035元;钟舒洁通过银行转账向梁斌、王丽出借254158元;钟舒洁通过微信向梁斌出借1万元,提供钟成群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核查,具体转账明细如下: 付款人 日期 金额(元) 收款人 钟成群 2018年4月12日 3万 梁斌 钟成群 2018年4月14日 10万 百富公司 钟成群 2018年4月14日 1万 梁斌 钟成群 2018年4月20日 5万 百富公司 钟成群 2018年4月29日 11000 梁斌 钟成群 2018年5月1日 8035 梁斌 钟成群 2018年5月4日 2000 梁斌 钟舒洁 2018年11月13日 2万 王丽 钟舒洁 2018年11月16日 4万 王丽 钟舒洁 2018年11月19日 1万 王丽 钟舒洁 2018年8月14日 15158 梁斌 钟舒洁 2018年9月30日 4万 王丽 钟舒洁 2018年11月19日 5万 王丽 钟舒洁 2018年11月26日 21000 王丽 钟舒洁 2018年12月24日 21000 王丽 钟舒洁 2018年12月29日 37000 王丽 钟舒洁 2018年9月26日 1万 梁斌 总计 475193 (二)钟舒洁收到的745887.8元中有67700元系百富公司、梁斌、王丽支付的利息,应在已偿还借款本金中扣除。钟舒洁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具体如下: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12 2019年4月10日 4400 15 2019年5月9日 4400 16 2019年6月13日 4400 20 2019年7月12日 4400 21 2019年8月18日 1万 26 2019年9月18日 4400 27 2019年10月27日 1万 28 2019年10月28日 1万 29 2019年10月30日 6400 32 2019年3月7日 4400 33 2019年2月4日 4900 总计 67700 (三)钟舒洁认为王丽于2019年4月20日转账支付的2000元系钟舒洁垫付的车辆年审费,钟舒洁提交了2019年4月13日与王丽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钟舒洁垫付该年审费2000元;王丽于2019年12月13日转账支付的2700元系钟舒洁垫付的修车费,钟舒洁提交了与梁斌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收款收据》予以证明;王丽于2019年8月27日转账支付550元系钟舒洁垫付的叉车租赁费,钟舒洁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上述5250元系王丽偿还钟舒洁的垫付款,并非偿还涉案借款,应在已偿还借款本金中扣除。一审庭审中,钟舒洁主张涉案借款人为百富公司。涉案借款大部分由梁斌、王丽收取,且部分借款也是通过向梁斌、王丽偿还的,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梁斌、王丽系夫妻关系,故梁斌、王丽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钟舒洁催收涉案借款时,全部系通过微信向梁斌、王丽主张,梁斌、王丽并未提出异议。钟舒洁主张利息自立案之日(2020年5月26日)起算是由于之前的利息也没有付清,为了方便计算故主张自该日起算利息。再查明,百富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梁斌、王丽。梁斌、王丽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二是如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尚欠的借款本金。关于双方的法律关系问题。一方面,梁斌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承诺钟舒洁偿还“发货钱”和利息,且梁斌在一审庭审中也表示“会在扣除管理成本后将货款的全部利润返还给钟舒洁,在货款没有收回的情况下,钟舒洁主张利息缺乏依据”;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主张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钟舒洁主张涉案借款用于百富公司的日常经营,百富公司系实际借款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钟舒洁向百富公司出借款项用于日常经营,梁斌承诺返还成本和部分利润,即钟舒洁与百富公司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关于百富公司尚欠借款的问题。钟舒洁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2018年至2019年共向百富公司出借1331916元(475193+823524+33199),上述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王丽主张已经偿还了745887.8元,钟舒洁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上述还款中有利息67700元、垫付年审费2000元、垫付修车款2700元、垫付叉车费550元,上述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百富公司偿还钟舒洁借款本金672937.8元,即百富公司尚欠钟舒洁借款本金658978.2元(1331926-672937.8)。钟舒洁与梁斌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综上,钟舒洁主张百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1864元和利息(以65186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梁斌、王丽的责任问题,钟舒洁一直向梁斌、王丽个人主张还款,对方并未提出异议;涉案借款大部分由梁斌、王丽个人账户收取、偿还;梁斌、王丽在一审庭审中也未对承担涉案债务表示异议,故梁斌、王丽上述行为形成债的加入,钟舒洁主张梁斌、王丽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百富建材有限公司偿还钟舒洁借款本金651864元和利息(以65186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梁斌、王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29.13元、财产保全费3224.08元,由广州市百富建材有限公司、梁斌、王丽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百富公司、梁斌、王丽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案外人陈莉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据2.陈莉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证据3.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制作的转账和提款明细,证据4.陈莉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陈莉银行卡的30万元已经给了钟成群,钟舒洁和钟成群分了30万元,该30万元是本案的还款;证据5.王丽和梁斌的转账记录打印件,拟证明百富公司、梁斌、王丽转账给钟舒洁和钟成群两姐弟,是本案的还款;证据6.豫E×××××、豫E×××××、豫E×××××、豫E×××××、豫F×××××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梁斌驾驶证复印件,拟证明钟舒洁拿了百富公司、梁斌、王丽的车辆未还。二审庭询时,陈莉出庭作证确认《情况说明》是由其出具。钟舒洁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核实,对关联性不认可,钟成群与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对陈莉出具的《情况说明》的三性不予认可。钟舒洁提交黎浩荣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作为证据,拟证明案外人黎浩荣代钟舒洁向梁斌出借23000元,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于2018年12月17日向钟舒洁转账的3万元应当与该23000元抵销。百富公司、梁斌、王丽质证称,黎浩荣是梁斌的同学,梁斌委托黎浩荣去收钱,黎浩荣转账20多万元给梁斌,这与钟舒洁没有关系。本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另查明,梁斌于2018年12月17日向钟舒洁转账3万元。案外人陈莉于2018年10月16日向钟舒洁转账5万元,于2018年10月17日向钟舒洁转账5万元。再查明,二审庭询时,百富公司、梁斌、王丽称,钟舒洁主张的2019年借款823524元中向百富公司、梁斌、王丽账户转账的款项均是其向钟舒洁借款;钟舒洁主张的2018年借款475193元均是其向钟舒洁借款。钟舒洁称,确认收到梁斌于2018年12月17日转账的3万元,该3万元是用于抵扣案外人黎浩荣、陈旭明代其向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出借的29000元借款;确认收到陈莉转账的2018年10月16日5万元和2018年10月17日5万元,但并非本案还款,而是钟舒洁用其信用卡代百富公司、梁斌、王丽支付了相应的货款,而产生的对百富公司、梁斌、王丽的另一笔债权,之后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委托陈莉代其向钟舒洁偿还垫付的货款。

本院认为,钟舒洁于2020年5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百富公司偿还借款及从2020年5月26日起的利息,并要求梁斌、王丽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钟舒洁与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如存在,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应向钟舒洁偿还的借款数额。针对焦点一,根据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首先,钟舒洁主张2019年其向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以及指定收款人支付借款本金823524元,提供了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9月28日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钟舒洁主张2019年其向百富公司指定的案外人微信支付33199元,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因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在一审期间对钟舒洁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仅是认为上述款项为合作款,故对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在二审期间主张上述款项中转给案外人的款项与其无关,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在二审期间也已确认上述款项中向百富公司、梁斌、王丽账户转账的款项均是其向钟舒洁借款。其次,钟舒洁主张2018年其委托钟成群向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出借211035元、其通过银行转账向梁斌、王丽出借254158元、其通过微信向梁斌出借1万元、共计475193元,提供了钟成群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在二审期间也确认该475193元是其向钟舒洁借款。最后,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主张上述款项是双方的合作款,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钟舒洁与百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钟舒洁2018年至2019年共向百富公司出借1331916元,梁斌、王丽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主张本案应将其与案外人钟成群的款项计算在内,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焦点二,

本院认为,第一,钟舒洁主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提交了其与梁斌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主张双方未约定利息,但未提交足以反驳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对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在一审期间主张的还款745887.8元,一审判决根据钟舒洁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认定还款中有利息67700元、垫付年审费2000元、垫付修车款2700元、垫付叉车费550元,并认定百富公司偿还钟舒洁借款本金672937.8元,并无不当,钟舒洁也未对此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第三,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主张其2019年3月7日通过民生银行付款4400元给钟舒洁,因该4400元其已在上述745887.8元中主张过,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四,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主张其付款给钟成群2017年9月11日49999元、2018年1月15日1万元、2018年1月18日50300元、2018年8月2日25000元、2018年11月9日39983元、2018年12月24日2万元、2019年1月31日12000元、2019年2月2日10万元、2019年5月10日5万元、2019年7月14日1万元是对涉案借款的还款,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钟舒洁已收到上述款项,本院不予支持。第五,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主张其2018年12月17日转账3万元给钟舒洁是对涉案借款的还款。钟舒洁确认收到该3万元,但主张其收到的该3万元是用于抵扣案外人黎浩荣、陈旭明代其向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出借的29000元借款,因钟舒洁未能通知黎浩荣、陈旭明出庭作证,本院对钟舒洁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故本院对百富公司、梁斌、王丽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认定该3万元是对涉案借款的还款。第六,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主张钟舒洁在梁斌的姐姐处拿了148000元是对涉案借款的还款,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钟舒洁对此不予确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第七,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主张钟舒洁拿了其车辆、办公物资等未还是对涉案借款的还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钟舒洁对此亦不予确认,本院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第八,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主张钟舒洁拿了其一张有30万元存款的银行卡,但其提交的陈莉的证人证言、陈莉银行卡流水等证据仅显示钟舒洁收取了其中2018年10月16日5万元和2018年10月17日5万元,不足以证实其余款项与钟舒洁有关,对除该两笔5万元转账款外的其余款项本院不认定为涉案借款的还款。钟舒洁确认收到2018年10月16日5万元和2018年10月17日5万元,但主张是其用其信用卡为百富公司、梁斌、王丽代付货款后、再由陈莉代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偿还代付的货款,因钟舒洁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该两笔5万元转账款是对涉案借款的还款。钟舒洁在二审期间申请调取其名下信用卡的刷卡记录,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且其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刷卡记录并非其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综上,因钟舒洁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百富公司、梁斌、王丽曾在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偿还利息共计67700元,钟舒洁在本案中也仅主张从2020年5月26日起算的利息,故本院认定百富公司、梁斌、王丽共计已偿还涉案借款本金802937.8元,百富公司、梁斌、王丽还应向钟舒洁偿还借款本金528978.2元及利息(利息以528978.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双方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除百富公司、梁斌、王丽提交的证明其在2018年10月16日还款5万元、2018年10月17日还款5万元、2018年12月17日还款3万元的证据以外,其余证据均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百富公司、梁斌、王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50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5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百富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钟舒洁借款本金528978.2元及利息(利息以528978.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钟舒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29.13元,由钟舒洁负担2211元,广州市百富建材有限公司、梁斌、王丽共同负担9518.13元;一审财产保全费3224.08元,由广州市百富建材有限公司、梁斌、王丽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8元,由钟舒洁负担1945元,广州市百富建材有限公司、梁斌、王丽共同负担837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湛

审判员 许雪芳

审判员 李璐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艳婷吴云燕何贤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