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21执493号之一

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井陉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井陉县支行;井陉县生产资料公司;井陉县工业品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1执49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内大街3号院1号楼1单元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井陉县支行,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

法定代表人:张连生。

被执行人:井陉县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

法定代表人:梁维清。

被执行人:井陉县工业品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井陉县支行申请井陉县生产资料公司、井陉县工业品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2005年3月10日本院做出(2005)井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井陉县工业品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井陉县支行借款40万元,利息25.321504万元;井陉县生产资料公司、井陉县供销合作总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8510元,实支费2000元,共计10510元,由井陉县工业品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井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5年9月13日立案。2005年10月28日该案中止执行。2016年9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将属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井陉县支行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同年12月7日在河北经济日报(第九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8年12月2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4日在河北法制报(第四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9年3月7日申请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同时撤回对井陉县供销合作总社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井陉县支行将其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遂将该债权转让给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书面仍可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该债权,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