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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9执恢24号之一

赵丽君、秦凯良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赵丽君;秦凯良;常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9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丽君,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秦凯良,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

被执行人:常霞,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本院在执行赵丽君与秦凯良、常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秦凯良、常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凯良、常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霞存款至赞皇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士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佳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