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9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丽君,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秦凯良,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
被执行人:常霞,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本院在执行赵丽君与秦凯良、常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秦凯良、常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凯良、常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霞存款至赞皇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士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佳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