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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05行初25号

裴博与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裴博;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冀0705行初25号 原告裴博,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宣化县深井镇深胜超市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宣化县(现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安平东街,现住宣化区。 被告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夏德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云,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郑文,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公职律师。 原告裴博不服被告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以下简称宣化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裴博、被告宣化公安分局行政负责人刘玉明、委托代理人郑文、高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宣化公安分局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张宣(治)行罚决字(2018)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裴博寻衅滋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裴博行政拘留五日(已执行完毕)。 原告裴博诉称,2018年4月20日,我下班回家,发现家门锁子坏了,估计是邻居刘志贵干的,就到刘志贵家询问“大爷,我家的锁子是你弄坏的吗?”他就让我走,我不走,他就拿木棍打我头部,在刘志贵多次殴打的情况下,我还手防卫。后我打电话向深井派出所报警,被带到深井派出所询问情况。当时我希望派出所明察案情,是刘志贵殴打在先,我属于正当防卫,并没有故意伤害刘志贵的意思。在辩解的时候,派出所警员把我的手机打在地下,还对我进行殴打。询问之后,深井派出所将我送到拘留所,拘留了五天。因为刘志贵已七十岁了,没有拘留他。原告认为,与刘志贵发生殴打是刘志贵动手在先,自己也受了伤。被告在办案时对原告进行殴打,没有察明案情就作出处罚决定。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请撤销宣化公安分局张宣(治)行罚决字(2018)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裴博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张宣(治)行罚决字(2018)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对其陈述遭到办案民警殴打的情节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宣化公安分局辩称,2018年4月20日12时许,裴博因怀疑邻居刘志贵将其院门铁锁弄坏,去刘志贵家找刘志贵质问,随后二人发生口角并打架。以上事实有裴博与刘志贵的陈述、刘志贵的伤情照片、裴博家铁锁照片、出警视频、询问笔录同步录像等证据证实。我局严格遵守办案程序,没有对裴博进行过殴打,有出警、询问执法记录仪视频为证。裴博以自己臆想的、未经证实的事情为由,进入他人房屋,无任何理由随意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扰乱他人生活秩序,构成寻衅滋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规定,对裴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宣化公安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作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1.裴博寻衅滋事治安处罚案卷(复印件)一宗: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执行回执和对裴博、刘志贵及证人岳某的询问笔录;刘志贵伤情照片、裴博家锁子照片和裴博、刘志贵的户籍信息。2.2018年4月20日出警、询问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认可,本院予以认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12时许,裴博因怀疑邻居刘志贵(现年76岁)将其院门铁锁弄坏,去刘志贵家找刘质问,随后二人发生口角并打架。后裴博打电话向深井派出所报警,宣化公安分局受理后,对裴博与刘志贵进行了询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认为裴博以自己臆想的、未经证实的事情为由,进入他人房屋,无任何理由随意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扰乱他人生活秩序,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张宣(治)行罚决字(2018)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认为裴博寻衅滋事,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自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5日),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宣化公安分局接到裴博报案后,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对当事人裴博和刘志贵进行询问,了解案情缘由和经过;查看现场,调取证据并查验双方伤情、拍照留存。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裴博提出派出所民警在询问中动手打人,手机被打掉的情节,经庭审质证,查看执法记录仪出警询问视频,没有发现这一情节,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对原告裴博认为是刘志贵先动手,自己还击属于正当防卫,理由不成立。裴博以自己假想、未经证实的事由,进入刘志贵家质问,遭刘志贵哄撵后,不顾刘志贵(现年76岁)年老体弱,殴打刘志贵,造成刘志贵身体伤害,同时扰乱他人生活秩序。宣化公安分局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张宣(治)行罚决字(2018)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裴博寻衅滋事,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裴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江红

审 判 员  蒙金峰

人民陪审员  时庭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媛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