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12民初86号
原告:王晓平,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哈尔滨玉泉国际狩猎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
法定代表人:才广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春,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玉泉国际狩猎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王晓平与被告哈尔滨玉泉国际狩猎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狩猎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平、被告玉泉狩猎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玉泉狩猎场一次性给付王晓平工程款144,802.37元,自2008年4月8日起以144,802.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1998年,王晓平为玉泉狩猎场建设多处景点,但未结清工程款;2008年4月8日,经双方结算,玉泉狩猎场拖欠王晓平工程款150,532.37元,玉泉狩猎场出具了欠据;随后,玉泉狩猎场分两次以价值3,300元、2,430元的产品抵顶部分债务,至今仍拖欠王晓平工程款144,802.37元;因多次索要未果,王晓平诉至法院。玉泉狩猎场辩称,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可以以产品抵债。经本院审理查明:1998年,王晓平承建玉泉狩猎场的多处景点;2008年4月8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欠付工程款150,532.37元,玉泉狩猎场出具欠条一份;嗣后,玉泉狩猎场以产品抵顶部分工程款,目前仍有144,802.37元工程款未给付,王晓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据、收据、发票复印件、账页复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晓平承建玉泉狩猎场的多处景点,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现玉泉狩猎场拖欠王晓平工程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玉泉狩猎场逾期未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王晓平要求玉泉狩猎场给付工程款144,802.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王晓平和玉泉狩猎场之间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给付标准没有约定,应当自2008年4月8日起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哈尔滨玉泉国际狩猎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王晓平工程款144,802.37元;哈尔滨玉泉国际狩猎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王晓平工程款利息,自2008年4月8日起,以144,802.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王晓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元(已减半收取),由哈尔滨玉泉国际狩猎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崔默
书记员冯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