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104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兴,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倪文亮,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严松珍,女,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赵兴与倪文亮、严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48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倪文亮、严松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兴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倪文亮、严松珍偿还借款本金1120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倪文亮、严松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拍卖严松珍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万里小区房屋,并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赵兴领取执行款22820元。2019年3月1日拍卖倪文亮所有的坐落于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新村房屋,赵兴领取执行款50386元。 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倪文亮所有的坐落于仓山区城门镇洋坑村洋坑9号房屋,因即将拆迁,赵兴于2018年9月18日向法院申请暂不处置,待该房屋拆迁后再行分配拆迁补偿款。对于倪文亮持有的25%福州市聚欣榕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股权,多次摇号选定评估公司,选定评估公司回函不予评估,2017年10月30日再次委托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2018年6月6日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证明由于福州市聚欣榕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资产均未入账,无法真实反映该企业的实际情况,无法完成对股权价值的评估。由于股权价值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倪文亮、严松珍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赵兴亦未能提供倪文亮、严松珍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倪文亮、严松珍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倪文亮、严松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赵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48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李学鹏 执行员 程 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朝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