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24执619号

杨吉胜、刘林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吉胜;刘林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杨吉胜,男,生于1968年3月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被执行人:刘林宇,男,生于1976年10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吉胜与被执行人刘林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50730.00元,未执行到位50000.00元。剩余500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林宇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00.00元给杨吉胜。申请执行人杨吉胜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24执619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纪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高阳

书记员  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