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杨吉胜,男,生于1968年3月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被执行人:刘林宇,男,生于1976年10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吉胜与被执行人刘林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50730.00元,未执行到位50000.00元。剩余500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林宇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00.00元给杨吉胜。申请执行人杨吉胜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24执619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纪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高阳
书记员 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