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03民初1053号原告刘冲,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洋桥海户西里27楼706号。被告李艳,女,1979年10月2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51号2单元2号。被告贾国勇,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刚玉南街10号附36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冲诉被告李艳、贾国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艳、贾国勇价值104200元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