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81执3162号
申请执行人:吴秀全,男,汉族,1961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杨上台巷****。
法定代表人:屠永全,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新达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琳悌,经理。本院在执行吴秀全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1481民初7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 宁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谢长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闽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