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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民终612号

师俊喜与阎志峰、阎志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师俊喜;阎志峰;阎志霞;张二宝;张翠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终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师俊喜,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生,自由职业,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勇,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志峰,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生,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志霞,女,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锦照,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二宝,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翠开,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生,住太原市。

上诉人师俊喜因与被上诉人张二宝、阎志霞、张翠开、阎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8)晋0110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原始借款合同系山西禾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后该合同虽被收回及张翠开又以其本人名义出具了借条,但这只是债的加入,并非是债务转移,因此,山西禾泰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8)晋0110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师俊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46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军红

审判员 段雪丽

审判员 米青山 

二O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蕾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