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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刑终32号

徐茂林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污染环境
当事人
徐茂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刑终32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茂林,男,汉族,1990年12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18年12月25日由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茂林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渝0101刑初112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徐茂林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原审被告人徐茂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茂林于2019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茂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茂林撤回上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刑初1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镇勇

审判员  杨 超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院印)

书记员  蹇佳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