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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4执恢4号

杨秀丽、杨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秀丽;杨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丽,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杨礼权,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申请执行人杨秀丽因被执行人杨礼权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礼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礼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庆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茹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