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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11民初481号

兰超越与朴国庆、抚顺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兰超越;朴国庆;抚顺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11民初481号

原告:兰超越,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朴国庆,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抚顺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站东街新华嘉园。

法定代表人:丛向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超越诉被告朴国庆、抚顺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兰超越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超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超越负担。

审判员  马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