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81民初203号
原告:侯建英,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永安市斯将力道健身俱乐部,经营场所:永安市燕江中路**南门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FWGYOD。 经营者:郑爱杰,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侯建英与被告永安市斯将力道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斯将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将俱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建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斯将俱乐部偿付私教健身教练课程3,546.6元;2.本案诉讼费由斯将俱乐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8日购买了斯将俱乐部私教健身课程3个月,共交9,800元,从7月28日因没时间锻炼就停课一个月,斯将俱乐部10月份关门。郑爱杰说10月20日退钱,但没有兑现。经12315调解,斯将俱乐部出具证明,证明侯建英剩余课程总价为3,546.6元。但款项一直未能付清。 斯将俱乐部未作答辩。 侯建英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身份证、银联消费单、收款收据、私教协议、斯将俱乐部出具的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等材料的原件各一份,斯将俱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侯建英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8日,侯建英与斯将俱乐部签订一份《斯将国际健身会所私教协议》,侯建英购买斯将俱乐部私教健身教程三个月,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止,总计9,800元。侯建英交清款项并按时健身,从7月28日起停课一个月,斯将俱乐部于2018年9月6日出具证明,确认侯建英剩余课程总价为3,546.6元,斯将俱乐部已于2018年10月底关闭,至今未能还款。
本院认为,侯建英已按约定交清了私教健身教程费用9,800元,但斯将俱乐部未按约定履行教学义务,已违约,且其已确认尚欠侯建英剩余课程总价为3,546.6元,故侯建英要求其退还剩余教程费用,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斯将俱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永安市斯将力道健身俱乐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侯建英剩余教程费用3,546.6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斯将力道健身俱乐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建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宝祺 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