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2民初461号
原告:韩海燕,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明,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都福李村19号,现住址不详。
原告韩海燕与被告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全刚
人民陪审员 成福祥
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