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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民初461号

韩海燕与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4-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海燕;李志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2民初461号

原告:韩海燕,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明,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都福李村19号,现住址不详。

原告韩海燕与被告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全刚

人民陪审员  成福祥

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