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2016号
申请人:蒋保民,男,193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
申请人:蒋善武,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人蒋保民与被申请人蒋善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蒋保民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蒋善武在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保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蒋善武在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32.2%,上述保全限额为2576000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蒋保民先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陶振明
人民陪审员 陆海滨
人民陪审员 应惠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黄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