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4583号
原告:姚海雨,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学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巢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尤伯专,执行董事。
原告姚海雨与被告上海中巢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袁奇钧
人民陪审员 胡惠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