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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民初4583号

姚海雨与上海中巢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海雨;上海中巢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4583号

原告:姚海雨,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学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巢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尤伯专,执行董事。

原告姚海雨与被告上海中巢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袁奇钧

人民陪审员  胡惠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