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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1279号

陈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1279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5年5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邓普云,湖北尊而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女,汉族,1978年7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以原告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许 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晓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