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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执1328号

李涛、陈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涛;陈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81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宇,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北国仲字第4798号北海国际仲裁院裁决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陈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宇存款31082.68元及利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宇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1082.6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乡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