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81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宇,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北国仲字第4798号北海国际仲裁院裁决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陈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宇存款31082.68元及利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宇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1082.6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乡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