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983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被执行人:**,男,住肥城市。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OE0217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