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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8民初393号

息县心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立杰、陈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息县心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陈立杰;陈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528民初393号原告息县心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心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永清,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杰,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息县。村民。被告陈立军,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息县。村民。委托代理人范德喜,系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息县心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息县心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永清、被告陈立杰、陈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德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息县心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7年5月11日,被告陈立杰因购买农机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2月13日,逾期未偿还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2017年5月11日,被告陈立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陈立军为被告陈立杰做担保人。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00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立杰、陈立军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

被告陈立杰、陈立军辩称:被告是从原告处购买的收割机欠的钱,不是欠的现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格式条款,被告不认识字,也不知道欠条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被告陈立杰因购买农机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2月13日,逾期未偿还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2017年5月11日,被告陈立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陈立军为被告陈立杰做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陈立杰偿还100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立杰在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被告陈立军为借款担保人。现原告息县心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现要求被告陈立杰、陈立军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逾期月息1%即年利率1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并未向原告借款,欠款系收割机欠的钱,其当庭未向法庭举证,故对被告辩称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立杰、陈立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息县心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计算从2018年2月12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陈立杰、陈立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