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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执649号之二

臧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臧德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0982执649号之二 被拘留人:臧德花,女,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同才、臧德花、葛宝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臧德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臧德花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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