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252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新寅,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玉海,男,1956年9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56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玉海给付申请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0000元(分期履行),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海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玉海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除扣划被执行人李玉海名下银行存款1323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玉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玉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玉海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玉海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玉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景军
审判员 赵成杰
审判员 朱洪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