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3执21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博大精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赣州市南康区龙岭西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慧谷科技股份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西区同观路转2号路华力特大厦生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日作出的(2018)赣0703民初26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慧谷科技股份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慧谷科技股份公司所有的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账户中的存款707884.74元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在工商银行南康支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小川
审判员 钟骏荣
审判员 卢 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鄢凯
书记员 曾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