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1号105室1楼部分A单元。
法定代表人:符寅健。
被执行人:张佳明,男性,1984年08月12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闫海莲,女性,1962年05月26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张国荣,男性,1962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张佳明、闫海莲、张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以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寇庄西路120号3幢1单元7层0701号房产一套,因该房产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变现。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通过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已经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就以上情况我院已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斐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李雪菲 二O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