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21民初970号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远来,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09号,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55444830F。
法定代表人:吴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恩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恩公司)与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广华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远来,被告东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恩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恩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655万元;2、判令被告东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4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瑞恩公司与被告东源公司自2016年7月7日和2018年1月7日期间,共签订了《加工合同》30份(其中两份合同通过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变压器及其附件(规格、型号、数量等均按合同约定),上述合同总金额6140495.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瑞恩公司己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案涉合同中对货款支付时间均有约定,被告东源公司仅给付了设备货款5733945.5元,尚欠406550元货款未按约支付。现经原告瑞恩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东源公司至今未付,引发纠纷成讼。 被告东源公司辩称:1、对尚欠原告瑞恩公司变压器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2017年8月19日和2017年11月7日两份合同上双方未盖章,不能确认其与被告有关联性,2017年12月6日的货物买卖没有书面合同,并且三笔货物所附的发货清单也只是复印件,应不予认定;2、原告主张的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主张过高,且应扣减10%的质保金,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瑞恩公司与被告东源公司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签订了25份的《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瑞恩公司向被告东源公司提供变压器及附件;交货地点为东源公司仓库;由供方负责运输,并承担交货前的运输费用和风险;货款余10%作为质保金,货到一年内付清;买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货款,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额0.5%支付违约金。 案涉合同变压器及相关附件由原告瑞恩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订之后,陆续送货至被告东源公司,签收人为邹莉莉、李峰或彭喜玲。 另查明:原告瑞恩公司自2016年7月25日起陆续向被告东源公司开具上述合同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东源公司自2016年11月15日起陆续支付上述货款,共计5733945.5元。 还查明,2017年8月19日、2017年11月7日两份合同原、被告双方均未加盖公章。2017年12月6日的货物买卖无合同。该三笔货物所附的发货清单,原告不能提供原件,金额合计为3.94万元。双方无争议的供货总额为6101095.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瑞恩公司提供的加工合同、发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电子承兑汇票收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瑞恩公司与被告东源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瑞恩公司向被告东源公司交付了货物,被告东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尚欠货款。原告对于2017年8月19日、2017年11月7日以及2017年12月6日所发货物的货款3.94万元,因不能提交证据原件,该货款应从所主张的欠款总额扣减,并可待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为货到一年,原告瑞恩公司所供给被告的货物自被告收到货物之日起算已超过一年,故被告东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质保金。案涉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为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5%计算,比例偏高,应适当调整。现原告瑞恩公司自愿仅以合同未付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7150元。 二、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7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94元,减半收取4347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367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4元,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665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1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9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审 判 员 吴广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正江
书 记 员 杨 静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过程: 1、第一份合同标的770500元,被告已付30万元,尚欠470500元,但质保金应从2018年12月26日释放。故2017年12月26日交货后,自2017年12月27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26日止,以470500-38525质保金=431975元为基数。 以4319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2、2018年10月26日被告付款10万元,尚欠431975-100000=331975元,自2018年10月27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止. 以3319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3、2018年12月26日质保金38525元释放,以331975+38525=37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以1010500*0.95=94650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