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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02执131号

焦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0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女,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1959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依据本院作出(2018)赣0202民初1174号民事生效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银行存款41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执行扣划的财产41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官 黄 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