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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10817号

张枭男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枭男;光华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08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枭男,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光华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1号楼1-125室。

法定代表人:丁昕蔚。申请执行人张枭男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督6号支付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光华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督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确定:光华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张枭男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二十万五千二百二十六元八角,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前给付;申请费七百三十元,由被申请人光华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支付令生效之日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3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光华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光华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3、经查询,被执行人光华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易普链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冻结上述股权,但因未能查找到易普链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故暂无法处置。4、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光华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地址,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督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世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皓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