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1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某。
被执行人:冯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武某因与被执行人冯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特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1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本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文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