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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21执122号之一

武某与冯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5-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武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1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某。

被执行人:冯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武某因与被执行人冯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特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1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本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文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