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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4民初408号

臧洪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臧洪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408号起诉人:臧洪欣,男,汉族,1975年11月9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起诉人臧洪欣与洛阳市瀍河雅康整体家居定制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臧洪欣诉称,原告是被告招聘的职工,截止日前,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壹万元整,有被告书写的工资欠条为证,经原告臧洪欣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洛阳市瀍河雅康整体家居定制中心至今仍未兑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1、判决被告偿还工资人民币壹万元整,及工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刘道超,原告提交的基本证据中签名人为刘超,不能证明被告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臧洪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孔佩佩

书记员王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