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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执1363号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池支行、刘相贵、陆洪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池支行;刘相贵;陆洪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池支行,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2号一层3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5AEAU4M。

被执行人:刘相贵,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陆洪涓,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04民初2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相贵、陆洪涓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拍卖被执行人陆洪涓名下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睿

审判员 陈红利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玉洁 搜索“”